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铭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铭丰贸易有限公司,胡云,吕蓓蓓,江西省瑞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彪,姚友花,黄发生,杨玉兰,江西省华锋物资有限公司,罗根妹,罗时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201号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82号,负责人:韩小平,被申请人:江西铭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洪城大市场洪城路659号嘉祥大厦710号,法人代表:胡云,身份证号:3601021974********。被申请人:胡云,男,汉族,出生年月:1974年6月10日,身份证号:3601021974********;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香江花园*栋*单元***室。被申请人:吕蓓蓓,女,汉族,出生年月:1983年8月21日,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江西省瑞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90088-2,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54号,负责人:杨彪,被申请人:杨彪,男,汉族,出生年月:1974年5月6日,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姚友花,女,汉族,出生年月:1973年11月28日,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黄发生,男,汉族,出生年月:1965年10月20日,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杨玉兰,女,汉族,出生年月:1965年3月15日,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江西省华锋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75132-2,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货场村南钢一路,法人代表:秦国华,身份证号:3601111959********。被申请人:罗根妹,女,汉族,出生年月:1962年6月12日,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罗时锋,男,汉族,出生年月:1967年8月1日,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西铭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瑞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华锋物资有限公司、胡云、吕蓓蓓、杨彪、姚友花、黄发生、杨玉兰、秦国华、罗根妹、罗时锋、秦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铭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瑞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华锋物资有限公司、胡云、吕蓓蓓、杨彪、姚友花、黄发生、杨玉兰、秦国华、罗根妹、罗时锋、秦海英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铭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瑞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华锋物资有限公司、胡云、吕蓓蓓、杨彪、姚友花、黄发生、杨玉兰、秦国华、罗根妹、罗时锋、秦海英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英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林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