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杜敏杰与朱康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敏杰,朱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杜敏杰,女,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康群,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杜敏杰与朱康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敏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00元计办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呼沱社区北区8号楼1单元0306号房屋变更至杜敏杰名下,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从(2014)未民初字第0230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确定的张巧丽应支付朱康群房屋折价款158184元中折抵本案案款1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且应办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呼沱社区北区8号楼1单元0306号房屋变更至杜敏杰名下本院已依照法律规定给相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且已办理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6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