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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考传灯、考永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考传灯,考永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477号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鲍学启,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曹国亚,系该行职工。被告:考传灯,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生,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考永洪,男,汉族,1962年10月25日生,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考传灯、考永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