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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与滁州市新能源开发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滁州市新能源开发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3民初567号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南谯南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R5WPXM(1-1)。负责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永凯,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新能源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22300。法定代表人:陈贤道,该公司经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与被告滁州市新能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永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能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诉称: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一直为新能源公司提供大工业用电,形成供电合同关系。用电价格依照安徽省物价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网上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5]56号)的规定,至2015年8月19日,新能源公司总计有206379元电费未予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新能源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8月19日电费2063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新能源公司未予答辩。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缴费提示单、欠费停电通知书、欠费明细及6份电费发票等证据,新能源公司未予质证。对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新能源公司系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的供电用户,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一直为其提供大工业用电。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新能源公司使用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提供的大工业用电服务产生电费共计226379.19元。2014年12月12日以前,新能源公司账户结余电费0.42元。后新能源公司向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支付电费2万元,尚欠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电费206378.77元。另查明,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起诉至今,新能源公司未向其支付过电费款。本院认为,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新能源公司供电,双方之间成立供用电合同关系。新能源公司作为用电人,在用电后,应当承担向供电人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的义务,故对国网滁州城郊供电公司要求新能源公司支付欠付电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滁州市新能源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电费206378.77元;二、驳回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市城郊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55元,由被告滁州市新能源开发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中杰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