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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邹从华、夏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从华,夏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邹从华,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夏文杰,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邹从华与被执行人夏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5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文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文杰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邹从华偿还1770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20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夏文杰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夏文杰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19533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为1477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