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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005号原告:杨某,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珍,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宇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