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005号原告:杨某,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珍,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宇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