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钱慕洁与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慕洁,王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358号申请执行人钱慕洁。被执行人王雪峰。钱慕洁与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雪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钱慕洁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王雪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雪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雪峰下落不明,其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世纪尚城3幢2903房屋一套,但早已设定高额抵押,且被多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另登记有号牌为苏E车辆,但因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本案亦无法处置。此外未能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