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4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瑞汉与谢贞璘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492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人:2016年8月22日拟稿部门:执行一庭拟稿人:2016年8月22日核稿人:2016年8月22日书记员 :2016年8月22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打印份数:5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4927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汉,男,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谢贞璘,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原告李瑞汉与被告谢贞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7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谢贞璘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李瑞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9,69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信、车辆管理所、银行等证券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谢贞麟名下有与他人共某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该房屋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屋(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但该房屋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还有与他人共某的位于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层的房屋,本院现已查封该房屋(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但因该房屋为与案外人共某,故本院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还有与他人共某的位于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号XXX室的房屋,本案诉讼中已查封该房屋,但因房屋为共某,故也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还有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的银行开户,本院冻结上述账户,但均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额。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故本案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在案外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瑞汉与被执行人谢贞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黄文昭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吕欣审判长黄文昭审判员黄文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钟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