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有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0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6年4月6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暂住的苍南县龙港镇新美洲第三小区71号对面的简易出租房内容留范某、上官某(均已行政处罚)、“新林”(身份待查)吸食毒品冰毒。2.2016年4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暂住的苍南县龙港镇新美洲第三小区71号对面的简易出租房内容留范某、朱某(未满十八周岁,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范某、上官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冰壶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