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锡源、贺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锡源,贺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锡源、贺莉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锡源、贺莉未能按(2015)临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锡源、贺莉所有位于临江市双益小区、房照号:GF-2000-01XX,建筑面积276.00平方米商业房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