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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競德与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秀灵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競德,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秀灵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4112号原告莫競德,女,194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叶永强,男,193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龙州县,系原告莫競德之丈夫。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秀灵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宁市友爱路西二巷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增坤,该居委会主任。原告莫競德诉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秀灵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莫競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競德在本案作出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競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原告莫競德已预交),减半收取374元,余款37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莫競德。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人民陪审员  何开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壹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