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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曾龙平与张劲松、张贺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龙平,张劲松,张贺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469号原告曾龙平,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劲松,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贺升,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曾龙平与被告张劲松、张贺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立案。原告曾龙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龙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婷人民陪审员  李声赛人民陪审员  叶宗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