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少某与莫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少某,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404号申请执行人少某,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无。被执行人莫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联系方式。少某申请莫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金少民初字第001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少某于2016-2-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5执2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