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郝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郝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104号原告:方某甲。法定代理人:方某乙。委托代理人:巴海伟、刘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男,汉族,1964年6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郝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审判员 彭 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