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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邢凤玲与邢凤华、邢凤霞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凤玲,邢凤华,邢凤霞,邢凤梅,邢士吉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280号原告:邢凤玲,女,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建梅,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凤华,女,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邢凤霞,女,196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邢凤梅,女,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邢士吉,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邢凤玲与被告邢凤华、邢凤霞、邢凤梅、邢士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邢凤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凤玲负担。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佶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