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潘红娣诉韩志傑、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娣,韩志傑,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208号原告:潘红娣,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殿斌,吉林金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志傑,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被告: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范晓彤,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宋江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娣诉被告韩志傑、吉���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红娣于2016年7月30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红娣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潘红娣负担。审判长 刘广斌审判员 黄 鹏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