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魏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6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夏林鹏审判员 刘柏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