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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企业公馆1B栋,组织机构代码08340474-7。法定代表人马炜荣。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技园A栋4单元702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59675086-4。法定代表人廉武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6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23796.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此外,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对查证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出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马 莹 莹审 判 员白 田 甜代理审判员徐 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刘 洋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