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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德轩、赵桂英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轩,赵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德轩。被执行人赵桂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轩、赵桂英债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此判决已经立过执行案件系重复连,此案需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执1921号执行案件予以销案。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爱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冬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