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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0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振华与沈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振华,沈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0347号原告方振华。委托代理人陈嬗,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立华。原告方振华为与被告沈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振华的委托代理人陈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沈立华向方振华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2016年7月8日,方振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沈立华返还借款30000元。上述事实,有沈立华作为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方振华与沈立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沈立华向方振华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沈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方振华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立华返还方振华借款3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沈立华负担。该275元案件受理费,方振华已向本院预交,方振华同意沈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雨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