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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辛贵海诉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金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贵海,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金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辛贵海,男。被告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金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纪权,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宋万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贵海诉被告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金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贵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房国双人民陪审员  代明勤人民陪审员  赵国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