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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魏霞与被告曾祥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霞,曾祥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421号原告魏霞。委托代理人杜宏伟(特别授权),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初。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霞与被告曾祥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魏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惠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莉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