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魏霞与被告曾祥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霞,曾祥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421号原告魏霞。委托代理人杜宏伟(特别授权),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初。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霞与被告曾祥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魏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惠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莉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