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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海民与被执行人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海民,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441-1号申请执行人:韦海民,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韦老庄行政村韦老庄***号。被执行人:李会,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钟庄行政村腰李庄。申请执行人韦海民与被执行人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韦海民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李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韦海民借款2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兴军审 判 员  李东方代理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