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王福成、姚德山、姚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王福成,姚德山,姚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7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该行行长。被告:王福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姚德山,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姚德峰,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王福成、姚德山、姚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 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