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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王福成、姚德山、姚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王福成,姚德山,姚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7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该行行长。被告:王福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姚德山,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姚德峰,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王福成、姚德山、姚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 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