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9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蔡仲富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遵化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仲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遵化石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840号申请执行人:蔡仲富,男,1963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遵化市宏伟名都西区。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遵化石油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107080-5。负责人:周东利。住所地:遵化市。申请执行人蔡仲富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蔡仲富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遵化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遵化石油分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年7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遵化石油分公司与蔡仲富继续履行原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履行合同,但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宝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