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与被告黄艳红、成平乐、童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黄艳红,成平乐,童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271号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住所地沅江市跑马岭路沅纸宾馆二楼201号。负责人刘艳丽,该公司经理。被告黄艳红,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西路**号。被告成平乐,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莲花路***号。被告童立春,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西路***号。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与被告黄艳红、成平乐、童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尧夫审 判 员 李建龙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