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彦宏诉被告孙本仁、杜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81民初414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杜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海城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于倩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冷饮包装纸,拖欠货款29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还了4000元,剩余25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孙某某辩称:我和杜某是夫妻关系,欠25000元货款属实,没有意见。被告杜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某某系经营冷饮包装纸的业主。2013年4月,二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冷饮包装纸,当时累计欠货款29000元,二被告于2014年10月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确认其欠货款29000元的事实,欠条约定2015年2月份还清全部货款,未约定利息。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偿还货款4000元,并将原出具欠条日期改为2015年10月1日。余款25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据1份及原告陈述。被告孙某某提供的证据有: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将冷饮包装纸出售给被告,被告支付相应价款,虽未有书面合同,但也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货款25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承担,此款项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倩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美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