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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与张双双、南通泰昌运输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张双双,南通泰昌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38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左家新村15幢(西)商场。主要负责人:徐时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涵,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双双。被告:南通泰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崇川区小石桥花苑13幢。法定代表人:李荣,总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国际车城29幢507室。主要负责人:肖承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与被告张双双、南通泰昌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