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何德锍与王新平、罗运莲、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锍,王新平,罗运莲,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99号申请执行人何德锍,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王新平,男,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被执行人罗运莲,女,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系被执行人王新平之妻。被执行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德锍与被执行人王新平、罗运莲、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德锍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平、罗运莲、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执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邝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