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顺雨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顺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顺雨。李顺雨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1行初2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5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李顺雨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李顺雨诉称,其不服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徐行复[2015]第20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苏行复不字第5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李顺雨不服,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苏行复不字第5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排除当事人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李顺雨不服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徐行复[2015]第20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李顺雨径行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无不当。虽然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赋予李顺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因李顺雨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李顺雨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综上,李顺雨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李顺雨的起诉不予立案。李顺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顺雨不服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徐行复[2015]第20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顺雨却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再次申请复议,并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顺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王家祥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