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3执6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锁财与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锁财,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632-1号申请执行人李锁财,男,出生于1960年1月25日,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县糜杆桥镇糜杆桥村**组**号,身份证号6103221960********。被执行人吴刚,男,出生于1985年2月1日,汉族,住宝鸡市高新区高新12路阳光上***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6105251985********。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8号楼3-17号。。负责人王海,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锁财与被执行人与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没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锁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02元(包含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5102元且已发放给申请人李锁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0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