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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孟克那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孟克那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强,男,汉族,个体,47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被执行人孟克那顺,男,蒙古族,个体,43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内0929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强与被执行人孟克那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子王旗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四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张永强与被告孟克那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马维礼审判员 张凤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