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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756号申请人熊道生。被执行人李芳,)1单元2层西门:420123197112017625。申请执行人熊道生与被执行人李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道生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芳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9710元,被执行人李芳余款5640元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芳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李芳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熊道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李芳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道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道生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