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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字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农行申请执行伟彤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字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竹林大道南端财政局侧楼。负责人:职红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顺利,男,1974年3月生,汉族,住所焦作市解放区学生路小学家属院,系焦作农行内控合规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胜利,男,1967年7月生,汉族,住所焦作市山阳区环城东路东方花园小区,系修武县农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周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职保昌,董事长。被执行人职保昌,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和平东街二号院24号楼3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焦民二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保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中于2015年4月21日以(2015)焦民二金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修武县产业集聚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201104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修国用(2011)第038号),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以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修武县产业集聚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201104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修国用(2011)第03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陈安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