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高福田与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成玲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高福田,王成玲,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东。法定代表人:陈小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洋洋,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福田,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成玲,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审被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分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政府西路商贸街。负责人:王玉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福田、原审被告王成玲、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洋洋、被上诉人高福田委托代理人李梅、原审被告王成玲、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分公司负责人王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二伟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