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6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664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