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思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5020号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新区安置小区B地块4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陈清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永香,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思伟,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