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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与沈纪华、严静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沈纪华,严静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529号原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0796092X。法定代表人:赵建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业,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纪华,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严静霞,女,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纪华、严静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万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