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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935号原告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苏某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长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