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935号原告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苏某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长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