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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赖利梅、黄伟申请执行赖小勤、陈学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赖利梅,赖小勤,陈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申请执行人赖利梅,女,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赖小勤,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陈学英,女,1979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赖小勤、陈学英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赖小勤、陈学英的动产(含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三、查封被执行人赖小勤、陈学英的不动产(含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含住房公积金、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等),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赖小勤、陈学英的收入;五、由被执行人赖小勤、陈学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聿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