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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前犯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原系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城市改造办公室负责人。因涉嫌受贿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5)秦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给其妻购车,在西安市陕西金花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索要咸阳长青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慕长青宝马MINI型轿车一辆,购价313000元,后在该公司与咸阳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咸阳市晨光雅居小区第三期项目所涉相关土地上报手续过程中给予协调关照。2、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城市改造办公室内索要西安市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华的现金50000元,后在该公司开发的咸阳市轻工市场拆迁改造项目的相关手续中给予协调关照。获款消费挥霍。3、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咸阳长安国际酒店为其孙女办百日宴时,收受时任西安市金海岸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何东替其支付的宴席花销13802元;同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城市改造办公室内,暗示何东为其提供旅游费用,索要何东现金30000元。后在该公司开发的咸阳市轻工市场拆迁改造项目的相关手续中给予协调关照。获款消费挥霍。案发后,赃款406802元全部追退。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及收受他人财物40680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周晓华贿赂50000元和何东贿赂43802元的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罪行属同种罪名,酌情从轻处罚。其能主动退回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上诉提出,其主动交代宝马车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社会危害性不大,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并有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委托其家属,向本院积极缴纳罚金30万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0680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上诉人杨某提出其主动交代收受宝马车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咸阳市监察局移送函、陕西省委巡视组交办函及咸阳市监察局情况说明均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收受宝马MINI小轿车一辆的受贿犯罪事实,在其向办案机关交代之前已被咸阳市纪委监察局掌握,故上诉人提出其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在办案机关对其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主动退缴赃款、赃物,二审期间又委托其家属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忠玉审 判 员  王峰光代理审判员  王高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