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成安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邢台县东汪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