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3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文奇与刘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奇,刘春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989号之一原告周文奇。被告刘春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奇诉被告刘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文奇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上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