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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姚焕军与成银丹、徐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焕军,成银丹,徐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414号申请执行人:姚焕军。被执行人:成银丹。被执行人:徐治国。申请执行人姚焕军与被执行人成银丹、徐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名下房产设有抵押,且在另案处理中,无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