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恢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玉丰、陈明等与于训政、刘金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丰,陈明,许东子,于训政,刘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丰。申请执行人:陈明。申请执行人:许东子。被执行人:于训政。被执行人:刘金辉。本院在执行李玉丰、陈明、许东子与于训政、刘金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城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则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