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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恢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玉丰、陈明等与于训政、刘金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丰,陈明,许东子,于训政,刘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丰。申请执行人:陈明。申请执行人:许东子。被执行人:于训政。被执行人:刘金辉。本院在执行李玉丰、陈明、许东子与于训政、刘金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城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则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