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宋永健诉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建,王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256号原告:宋永建,男,生于1975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丹棱县。被告:王卫,男,生于1970年4月30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宋永建与被告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建撤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原告宋永建负担。审 判 长 杨 莉代理审判员 张 英人民陪审员 刘 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欣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