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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宋永健诉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建,王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256号原告:宋永建,男,生于1975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丹棱县。被告:王卫,男,生于1970年4月30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宋永建与被告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建撤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原告宋永建负担。审 判 长 杨 莉代理审判员 张 英人民陪审员 刘 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欣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