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文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877号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鑫,系公司员工。被告文晓龙。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廷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