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治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446号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跨春工业坊。法定代表人:喻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治国。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治国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剑峰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