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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天富申请执行叙永县黄坭乡银方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天富,叙永县黄坭乡银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曹天富,男,生于1969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方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67639630.法定代表人邹纯强,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曹天富与叙永县黄坭乡银方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村名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曹天富履行债务12000元,但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方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方村村民委员会在叙永县黄坭乡人民政府有农村公路维护保养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叙永县黄坭乡银方村村民委员会在叙永县黄坭乡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维护保养资金12000元;若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财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