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227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谢培中申请执行杨朝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培中,杨朝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7执45号申请人:谢培中,男,藏族,生于1962年7月15日,四川省小金县人,小学文化,务农。被执行人:杨朝洪,男,藏族,生于1968年11月1日,四川省小金县人,高中文化,务农。申请人谢培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小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谢培中的7000元借款强制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小金县人民法院(2014)小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庄 懋 蓉审判员 :  张  健审判员 :仁青达尔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何  钦 来源:百度搜索“”